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0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玉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培轩,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思忠,男,汉族,1945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轩,基本情况同前。
上诉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培轩、杨思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9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欧阳梅
审判员 袁 斌
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