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252号
原告:刘胜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珠,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建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方诉被告蔡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胜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胜方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17元,由刘胜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平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美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