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808号
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天豪公寓CD-1503号。
法定代表人:何顺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琬,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
被告:蒋招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丽丽,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招挺、章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劲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吴怡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