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671号
原告:赖顺容,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王中平,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赖顺容与被告王中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赖顺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顺容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顺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顺容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友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