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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671号

赖顺容与王中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赖顺容,王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671号

原告:赖顺容,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王中平,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赖顺容与被告王中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赖顺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顺容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顺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顺容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友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