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铁林,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高铁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高铁林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高铁林房产一处(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彭文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