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国,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张译丹,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建国与被执行人张译丹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丛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长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