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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110号

贾士飞借款合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士飞,宋晓飞,何建勋,赵金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贾士飞。被执行人宋晓飞。被执行人何建勋。被执行人赵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建勋、赵金涛、宋晓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建勋、赵金涛、宋晓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勋、赵金涛、宋晓飞银行存款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