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08号
原告:曾某。
被告:张某。
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曾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崔兆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国章 微信公众号“”
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08号
原告:曾某。
被告:张某。
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曾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崔兆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国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