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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1128号

李创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创卫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128号

被执行人:李创卫,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创卫财产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60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耀强

审 判 员  李圣洁

代理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兆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