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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执432号之一

天津阿托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阿托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阿托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法定代表人谢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法定代表人欧阳海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阿托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3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除在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及厂房内有机械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股权及厂房内机械设备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3执4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火材

审 判 员  陈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祖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