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异22号案外人毛建林,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请执行人靳新文,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行劫假日宾馆。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经营者张素卿,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毛建林。申请执行人靳新文与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馨捷假日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毛建林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毛建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毛建林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属于行使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建林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审判员 刘菲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