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510号之一
原告:张艳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张相培,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张亚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张艳军诉被告张相培、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郅守峰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
书 记 员 冯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