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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510号之一

张艳军与张相培、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艳军,张相培,张亚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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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510号之一

原告:张艳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张相培,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张亚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张艳军诉被告张相培、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郅守峰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

书 记 员  冯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