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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833号

曾金申请执行赖白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8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金,赖白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曾金,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

被执行人:赖白光,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白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荣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