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693号
原告:惠扬(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园火炬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严文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鹭丹,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成,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惠扬(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惠扬(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扬(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惠扬(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惠扬(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