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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1187号

原告李加海诉被告王洪波、周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加海,王洪波,周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187号

原告:李加海,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孟庆兰,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洪波,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周秀梅,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被告王洪波妻子)原告李加海诉被告王洪波、周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李加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加海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加海负担。

审判员  史华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