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187号
原告:李加海,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孟庆兰,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洪波,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周秀梅,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被告王洪波妻子)原告李加海诉被告王洪波、周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李加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加海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加海负担。
审判员 史华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