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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115号

修振德、青岛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振德,青岛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115号申请人修振德,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青岛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普东中心社区任家屯。法定代表人沃义善,经理。

申请人修振德为与被申请人青岛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担保人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