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恢42号

汪建国、张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建国,张枫,王行行,洪会林,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王镇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汪建国。

被执行人:张枫。

被执行人:王行行。

被执行人:洪会林。

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张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枫、王行行、洪会林、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王镇银行帐户存款5955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