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2民初3844号

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嘉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嘉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844号

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082219013G(1-1)。

法定代表人:方昌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嘉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六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000200520。

法定代表人:孙绍禧,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嘉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嘉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嘉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荣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