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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280号

董霞与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霞,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董霞,女,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8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民终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价值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相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