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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1883号

高莺莺诉曾华全、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莺莺,曾华全,陈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883号原告高莺莺,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曾华全,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美玲,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莺莺与被告曾华全、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高莺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曾华全并已履行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莺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