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396号之二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85号。
负责人:陆建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达,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磊。
被告:谢纯洁。
被告:吴伟猛。
被告:苏州普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通和路浦田民营工业区9幢6号。
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吴磊、谢纯洁、吴伟猛、苏州普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6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叶蓁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