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956号被执行人孟伟,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伟存款人民币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