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245号
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
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张庚田,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庚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庚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