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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265号

李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13035元,权利人李某某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