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13035元,权利人李某某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