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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783号

孙建超诉薛建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建超,薛建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83号原告孙建超,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亮,男,29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住所地门头沟区新桥大街18号。负责人郭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超诉被告薛建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超于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超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