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066号
原告:陈双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昌(曾用名:李宁)。
原告陈双喜与被告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双喜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双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双喜负担。
审 判 员 应晓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田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