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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4211号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明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211号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滨河西路阳光水岸小区95号19栋2单元1-2排风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0708424B。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明忠,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明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华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