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6民初1628号

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小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28号

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建材装饰城八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小芳。

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小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计54.10元,由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