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28号
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建材装饰城八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小芳。
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小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计54.10元,由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