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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835号

桂万柳与梅务宝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
桂万柳,梅务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835号

原告:桂万柳。

被告:梅务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平,系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峨桥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

原告桂万柳与被告梅务宝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桂万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桂万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万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桂万柳负担。

审判员  林星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君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