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779号原告汪仁斌,男,出生1969年5月7日,公民身证号510221196905076457,住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汪塔村1组81号。委托代理人曾斌、蒋佳川,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刘运中,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汪仁斌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定于2016年9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汪仁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汪仁斌负担。
审判员 何世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瑜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