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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执330号

陈向忠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向忠,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陈向忠,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邱启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向忠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少华

审判员  杨宝兴

审判员  李 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