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76号
申请人:李喜强,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住安国市。
被
申请人:田亮,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安国市人。申请人李喜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亮的冀F×××××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李喜强已缴纳担保金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喜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亮的冀F×××××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李喜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刘蕾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天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