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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2734号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734号

原告:刘某,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