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027号
原告:刘木兰,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唐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鱼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鱼泉镇马槽村14组,注册号500235000013963。
法定代表人:张方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坤,男,1973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鱼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活煤矿,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鱼泉镇马槽村14���,注册号500235300011967。
负责人:邱发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木兰与云阳县鱼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云阳县鱼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活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
原告刘木兰于2016年9月22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木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木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