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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487号

周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8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乙,男,汉族,农民。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 周

人民陪审员  刘红珠

人民陪审员  冯永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琳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