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8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乙,男,汉族,农民。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 周
人民陪审员 刘红珠
人民陪审员 冯永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琳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