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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649-1号

王东捷与王宏太、李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捷,王宏太,李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64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捷,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宏太,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素霞,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东捷诉王宏太、李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文

审判员  翟 卫

审判员  刘城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