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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131号之一

王林全与王德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林全,王德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林全。被执行人王德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王林全与王德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投资、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陆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