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执451号

陕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镇某村*组。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集团北区二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陕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34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某、马某某执行和解,陕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