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1784号
原告: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小中,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被告:李东至,,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齐爱梅,住河南省周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至、齐爱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爱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齐爱梅的起诉。
审判员张琢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泽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