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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484-2号

孙学平与潘元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学平,潘元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84-2号申请执行人孙学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潘元刚,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孙学平与被执行人潘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潘元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丰文

审判员  张彦教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