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877号
原告:潘发根。
被告:严小成。
原告潘发根与被告严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潘发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发根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发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利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渊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