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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877号

潘发根与严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发根,严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877号

原告:潘发根。

被告:严小成。

原告潘发根与被告严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潘发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发根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发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利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渊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