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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581号

杨春燕、邓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春燕,邓海生,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燕,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执行人:邓海生,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路金江璐1555号。

法定代表人:邓海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燕与被执行人邓海生,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海生,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平

审判员  迟雪涛

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邵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