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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78号

王生荣与柏红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生荣,柏红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生荣,男,回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柏红云,男,回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生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红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生荣案件款43422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柏红云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查询后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柏红云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43422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李韶清

审判员  吴怀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