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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239号

黄模雄与黄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模雄,黄正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黄模雄,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峻源,防城港市防城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正,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甫区。申请执行人黄模雄与被执行人黄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正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模雄欠款3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3元。申请执行人黄模雄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正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聪

审判员 唐上立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