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946号申请执行人何昌奇。被告江苏沃尔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元,董事长。关于何昌奇与江苏沃尔德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泰曲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沃尔德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曲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