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10号
原告:赵金峰,农民。
被告:宋业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峰诉被告宋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赵金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峰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业建的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金峰负担。
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