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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2210号

赵金峰与宋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金峰,宋业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10号

原告:赵金峰,农民。

被告:宋业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峰诉被告宋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赵金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峰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业建的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金峰负担。

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