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邱能革。被执行人蒋业智。被执行人黄日群(系蒋业智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能革与被执行人蒋业智、黄日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蒋业智、黄日群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业智、黄日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能革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蒋业智、黄日群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业智、黄日群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陈勋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