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96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3号101、301室。
负责人:聂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翠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立霜。
被
申请人:罗茂发。
被
申请人:刘继超。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立霜、罗茂发、刘继超银行存款5210287.6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立霜、罗茂发、刘继超银行存款5210287.6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连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