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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602号

刘杰与被执行人李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杰,李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登,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李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柏拥军

审判员 谢玉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