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701号之一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棋,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露,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萍
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
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文 娟 微信公众号“”